投资合作业务介绍
投资业务是中国政府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招商引资的一个主体业务,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对大陆的各方面投资合作,是国家和企事业单位对外筹集资金的一个主要渠道,在改革开放的发展过程中,境外对国内的资金投入对我国国民经济和外经贸以及项目兴建与发展起到了非常显著的作用,对我国的各地开发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欧中联合国际投资网是由多家基金会、企业财团、商会、行业协会等组成,以欧中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中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织领导运行。欧中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中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非银行国际经济组织机构,采用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及固定投资固定回报、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票据融资等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开发建设进行投融资合作。
服 务 范 围
投资中国大陆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高新技术、环保、技术改造、房地产、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农林牧、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政府财政担保、各种债券、上市及票据融资;国内及进出口贸易;商业策划等。
我们专业提供项目融资、国际贷款(银行担保、财政担保、项目抵押担保)、国际大银行担保(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中长期债券(MTNS或BOND)买卖、代办世界各国公司注册、代办外汇增资验资、代开跟单信用证、协助各级政府举办各类招商投资会及经贸论坛、举办欧中经贸博览会(100-2000名以上国际投资商参会)等服务;我们在全世界有八千多个融资渠道。如果,您的项目需要资金或境外银行担保,请您们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能够提供对您的项目感兴趣的国际投资商给您,而且,您能够直接联系这些国际投资商。
投资合作回报方式
一、项目或资产抵押融资:年固定回报(利息)8.4-12%,一次性综合费12-18%,合作期限3-10年,到期还本。要求项目方自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15%,固定资产占20%以上。
二、财政担保融资:五年期年固定回报(利息)7.56%,十年至十五年期年回报8.4%,一次性综合费(贴息)10-12%,政府财政出具担保函,合作期限5-15年,到期还本。
三、银行担保融资:五年期年回报7.56%,十年期年回报8.4%,一次性综合费(贴息)10-12%,中国四大银行二级分行以上出具上网系统“还本付息融资保函”,合作期限5-15年,到期还本。(银行收取承诺费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
注:如遇央行利息调整则跟随调整。
四、提供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租证费每年18-22%(版本可由外方或接证行提供),世界排名前50名或欧洲排名前25大银行开出。
五、固定投资固定回报:
1、合作期限十五年,前两年为建设期不收回报,从第三年开始收取固定年回报14.4%,连续收取十三年,到期不还本,抵押担保方式根据项目方具体情况面议;
2、合作期限十五年,建设期三年不收回报,从第四年开始收取固定年回报15.6%,到期不还本,抵押担保方式根据项目方具体情况面议。
以上融资方式一次性综合费用(贴息)12%。
六、BT合作方式:由我方对项目直接投资(融资)建设,工程竣工后按工程总造价上浮8-12%整体转让给(合作方)政府或项目业主。
七、中外合资:按投资比利分红,一次性综合代理费用面议。
注:本网只对已与本网主办单位或会员合作的项目提供资金证明,以供项目方银行查询,与本网主办单位或本网投资财团合作的项目,本网主办单位或本网会员财团提供《资金证明》或《银行确认信》给项目方,项目方银行能够以任何方式查证《资金证明》或《银行确认信》。
八、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保证金、新建项目资本金、外汇验资等,利息面议。
合 作 条 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计划。
二、符合本网投资合作标准及规定,能积极配合开展投资合作工作。
三、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或经过本网及本网会员单位认可的经济组织。
四、项目方应具备产品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挪用投资专项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五、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按规定支付投资回报,企业原到期的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对方认可的偿还计划。
六、项目方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七、项目方的资产负债率应当符合本网要求。
八、项目方必须与投资方建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体系,成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应当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手续或取得外汇指标。
九、项目方应当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一定的流动资金,并能在项目建设前期运作过程中投入使用。
十、项目方必须用所建项目或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银行保函、政府财政担保所提出的担保必须合法有效。
项 目 融 资
项目融资是项目承办方为所建项目筹资的一种活动,项目承办方承担相应的运作责任,以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银行保函、财政担保、项目本身、及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所进行的一种寻求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行为。
项目融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又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所融资金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投资方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必须自该项目拥有的资产中取得特权担保(项目本身作为抵押),如该项目因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等,投资方有权将项目收回,自主经营管理或另行处理。
二、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有第三方作担保的融资)
除了以投资所建项目本身作担保外,投资方还要求有第三方提供担保,投资方有权向第三方(担保方)追索。
项目融资的条件
1、项目本身已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计划预算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如属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专利等项目,须经政府经贸部门批准,并办妥相关手续。
4、项目产品的技术、设备先进适用、配套完整、有明确的技术保证。
5、项目的生产规模合理。
6、项目产品经预测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
7、项目投资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预测较为合理。
8、项目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有稳定的来源,并已签定供货合同或意向书。
9、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用地已经落实。
10、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已经落实(七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12、其它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条件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投资
一、投资条件
房地产投资也就是与房产或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投资。房地产投资的条件是注册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外资和股份制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种类
按照开发内容不同,房地产开发投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住房开发投资,是指投资会员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项目投资。
2、商业用房开发投资,是指投资会员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的投资。
3、土地开发投资,是投资会员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的投资,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的投资,不与具体项目有关系,但是最终仍然用于扶持房地产开发。
三、合作条件
除一般投资合作所要求的条件外,项目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质;
2、已取得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而投资合作的时间和终止时间应短于土地使用时间;
3、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4、项目用途与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要求;
5、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增加预算的需要;
6、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并能够满足在投资款到位前投入项目建设使用;
7、具有高素质的管理及经营队伍;
8、开发商需对所建项目进行保险。
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也称为短期资金周转借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寻求的借贷方式。
借款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企业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资产抵押。
3、还款确有保证,担保必须可靠。
4、企业经济效益显著,社会效益好。
5、借款项目须列入计划,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BOT合作方式
BOT合作方式是指私营机构或其它有实力的投资机构参与国家公共基础建设项目,并与政府机构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投融资合作方式。
特点:
私人或其它投资机构组成的项目公司,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取“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开发和安排融资的基础。
特许权协议:
1、批准项目公司建设和经营项目,并给予使用土地、获取原材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2、政府按照固定价格购买项目产品(如发电项目)或政府担保项目可获得最低收入。
3、在特许权协议终止时,政府以固定价格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
4、项目所在国政府为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做为项目融资的一种担保及信用保证基础。
5、本国或国外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筹集资金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承担风险。
6、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条件合理的利润,特许期满后,该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7、运用BOT方式合作的项目一般都是大型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主要是: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方面。
8、BOT的演化方式还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T(建设——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造——转让——经营)、FBT(融资——建设——转让)等。
何为招商引资国际惯例
中央领导人曾提出,要使外国企业家能够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兴办企业,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
国际惯例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学辞典》中载明的含义是: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间对同一问题所采取的相同行动,又是经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并为各国所承认和遵守的不成文的规矩,但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体应用于贸易,国际投资合作及国际转贷等领域,是指在以上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通用习惯做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规定:“仲裁法庭在进行仲裁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具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应用于国际贸易、投资合作、国际转贷等方面有32条。
银行保函业务操作程序
1、项目方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担保业务申请书,并按银行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
(2) 对外担保主合同、协议或标书及有关交易背景资料;
(3) 担保涉及的事项按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4) 项目方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
(5) 反担保措施证明文件;
(6)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 银行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对申请人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履约、偿付能力,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3. 银行同意开立保函后,与申请人签订“开立担保协议”,约定担保种类、用途、金额、费率、担保有效期,付款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需提供反担保的,还应按银行要求办理反担保手续。
4、项目方须知
项目方应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在确认需要银行提供担保,决定担保项
下的各项金融条件以前,应与银行及时进行沟通。项目方在当地银行取得开立保函授信额度后,与银行签订“开立担保协议书”,凭银行“开立担保协议书”及其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项目相关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与投资方签订“项目融资协议书”,投资方提供担保函样本,经担保行确认后,开出担保确认函。
投资方将以上相关资料报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核查无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方法人在指定地点签订“国际借款合同”办理过款手续,分批过款至项目方开立担保函银行帐户,项目方根据双方约定,按到位资金全额开出正式“银行担保函”,并支付一次性综合费用。
投资合作服务流程
一、项目方通过特快专递邮寄、上门送件或发送传真等方式向本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二、收到资料后,由投资运作委员会提交项目投资立项报告,由商会投资会员机构投资财团(公司)初审。如初审合格,将向项目方发出商务公函,通知项目方派专人洽淡。以上操作将在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项目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商务公函,表示项目初审不合格,将不另行具函通知项目方;
三、项目方法人或项目负责人来本会公司驻华联络处与商会公司驻华代表洽谈,签订相关协议书;
四、双方达成协议后,商会公司项目考察部将委派专员前往项目方实地考察,一般考察期为二至四个工作日;
五、商会公司考察专员将考察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预审后,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合同;
六、按双方合同完成商业计划书、项目评估报告,并交评审委员会终审,最后按合同所约定的方式放款到位。届时,将按双方协议进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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